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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说 明 |
中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
① |
因私护照 |
半年以上有效期有足够签证页并且护照要有本人亲笔签名 |
② |
护照相片 |
2张2寸彩色免冠照片 |
③ |
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张。若属于民间团体,请提供注册登记证的复印件两张。 |
④ |
在职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在职证明原件、复印件各 1份。使用公司A4台头纸、具体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在本单位工作的起止年限、申请人于何时起在本单位任何职(时间要与营业执照上公司成立时间相符),申请人单位性质为国有经济或全民所有制企业,需出具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其持因私护照赴日访问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
⑤ |
暂住证 |
护照签发地在使馆管辖地域之外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就职单位所在地的暂住证原件,其中暂住证上的来本市时间要与在职证明上就职单位的工作起始时间相符合,有效期限要体现来本市的起始时间已有半年以上时间。 |
⑥ |
离退休证 |
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1张复印件1张。 |
⑦ |
身份证、 |
复印件 1份 |
⑧ |
户口本 |
申请人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 1份 |
⑨ |
个人资料表 |
由我部提供,请详细填写。 |
⑩ |
领馆签证申请表 |
必须有申请人亲笔签名。 |
附录 |
① |
签证签发与否,由日本驻京领馆及外务省决定;经日方审查认定合格者,将于送签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发放签证;被日方认定需要按“老办法”处理者,签证材料要递回日本外务省,由日本外务省决定发放与否,该处理办法发放签证日期无法确定。 |
② |
北京领馆受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申请者。 |
③ |
由我公司协助提供的商务邀请而获得签证的客人需交纳担保金 5万元人民币,回国后凭护照取回押金。 |